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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问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环保局长被双开||清理污水池,4人死亡!问责环境局长等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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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问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环保局长被双开||清理污水池,4人死亡!问责环境局长等多人

发布日期:2019-02-27 作者:转载 点击:

因环境问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环保局长被双开||清理污水池,4人死亡!问责环境局长等多人


    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夏恒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盐城市纪委市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盐城市委批准,盐城市纪委监委对大丰区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夏恒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夏恒林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未经集体研究,违规进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大丰环保局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单位受贿罪;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

夏恒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薄,目无道德法纪。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盐城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夏恒林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夏恒林简历

夏恒林,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江苏大丰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84年1月任盐城市大丰县金墩乡工业公司会计、副经理,1986年10月任盐城市大丰县刘庄镇财政所会计、副所长、所长,1991年3月任盐城市大丰县刘庄镇党委组织委员(股级),1992年4月任盐城市大丰县刘庄镇党委副乡级组织委员,1992年10月任盐城市大丰县通商乡副乡长,1995年12月任盐城市大丰市通商镇党委副书记,1997年6月任盐城市大丰市通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98年12月任盐城市大丰市南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3年2月任盐城市大丰市南阳镇党委书记、镇长,2003年4月任盐城市大丰市南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07年4月被盐城市委任命为副处级干部,2010年3月任盐城市大丰市(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至今。

源:盐城市纪委市监委 江苏省监察委员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焦维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焦维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焦维发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不坚决、不彻底,在秦岭违建专项整治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为秦岭违建项目“大开绿灯”,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持有、使用高尔夫球卡;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焦维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四个意识”全无,丧失原则底线,玩物丧志,品行低劣,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钱权交易和利益输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之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没有底线,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焦维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秦风网



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颍泉区非法火纸作坊“2018328”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事故性质

2018年32822时左右,位于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邵营村一处火纸作坊,在抽排污水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126万元。这是一起非法生产过程中,村民私自清理污水池引发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王运礼,事故作坊拥有者、抽排污水活动组织者,涉嫌非法经营、污染环境等行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2.贾颍申,颍泉区行流镇镇长,作为行流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本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邵营行政村落实《行流镇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不到位问题失察,对邵营行政村网格化管理“宽、散、乱”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李险峰,颍泉区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监督指导不到位,对行流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颍泉区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不力、颍泉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议予以诫勉。

4.刘亚东,颍泉区行流镇党委副书记,作为邵营行政村包片干部,对邵营行政村未认真落实《行流镇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排查出事故作坊、网格化管理“宽、散、乱”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议予以诫勉。

5.周杰,颍泉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安排执法人员对事故作坊进行查处后未跟踪问效,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不规范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张若清,颍泉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作为直接查处事故作坊的执法人员,在提出“立即拆除”的整改要求后,对事故作坊拆除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污水池等问题进行处置,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陶奇,颍泉区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作为直接查处事故作坊的执法人员,在提出“立即拆除”的整改要求后,对事故作坊拆除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污水池等问题进行处置,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邵桂宣,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行政村书记,本级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本级网格化安全管理员职责,对村委会主任因病不能履行网格员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变更网格员,网格化管理“宽、散、乱”;未认真落实《行流镇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排查出事故作坊,在上报《小散乱污企业报表》时,未经现场核实就认定事故作坊已停产;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行流镇政府,落实《颍泉区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不力,对下级行政村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下级行政村网格化管理“宽、散、乱”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全面领导责任。建议责令行流镇政府向颍泉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2.颍泉区环境保护局,对颍泉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工作不规范问题失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建议责令颍泉区环境保护局向颍泉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对该起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应作出书面检查的,由阜阳市、颍泉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到位。省应急管理厅要会同省监察委对上述处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防范措施

(一)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阜阳市各级党委、政府积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并落实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织牢织密“打非治违”安全责任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指导企业完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多管齐下,加大打非治违力度。

阜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决杜绝松懈麻痹思想,充分认识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腌渍池、纸浆池、市政管道、地下室等各类有限空间,在清淤清污和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运用电力监测、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强化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扎实做好“僵尸企业”、“关闭停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构建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体系,彻底清理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加强培训,狠抓安全知识普及和执法能力提升。

阜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效果,普及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要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依规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广泛宣传,提升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能力。

阜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尤其是乡镇基层政府应结合安全生产宣传“七进”活动,结合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升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身应急处置的水平和能力,减少和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19年220


相关标签:环境犯罪,案例,污水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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