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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提请审议的环评法和噪声法具体修改哪些内容?附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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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提请审议的环评法和噪声法具体修改哪些内容?附新旧对比

发布日期:2018-12-25作者:转载点击:

快讯:提请审议的环评法和噪声法具体修改哪些内容?附新旧对比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等10项行政许可。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审批(劳动法第十五条)

2.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3.供电营业许可(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5.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现行噪声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审批(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现行环评法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8.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9.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10.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修改民用机场开放使用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非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实行备案管理(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

草案在取消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内容。

如: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现行环评法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如: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了解情况、现场检查、查阅或者复制资料等措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现行环评法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草案修改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等条款,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主要有: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二)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现行噪声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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