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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同志受省政府委托到会作说明
“2018年9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省政府提报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同志到会就《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王安德同志介绍,《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实施20多年来,对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以后,生态环境领域的制度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拘留等刚性环境监管制度建立起来,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与新的上位法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形。同时,近几年来,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区域限批和环境约谈制度、环保督察和挂牌督办制度以及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等,也都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因此,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
王安德同志向会议报告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思路、起草过程和主要的制度设计。《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77条,是在广泛征求17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26个部门和单位会签,并多次网上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的,凝聚了全省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智慧。
王安德同志重点说明了《条例(修订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一是政府的责任,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工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包括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目录、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等;三是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公开污染物信息和实施环境检测、达标排放、污染治理等措施;四是对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举报投诉权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予以明确,推动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关于监督管理。
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内容纳入到监督管理一章,整体结构更加合理。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通过环保规划、规划环评、环境质量标准、产业政策、禁建严重污染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区域限批、区域联防联控等制度,强化污染源头防控。二是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环境监测、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等措施,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防止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考虑到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新增了供电企业应当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作为一项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的有效措施。三是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监督。通过环保督察、约谈、挂牌督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等制度,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三)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明确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强化改革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做好污染防治的源头控制;加强退耕还林还湖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工作,加强环境承载能力建设;建立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根据生态环境状况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保护区予以严格保护;根据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特色,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渔业发展的要求;对非法围填海、采矿塌陷地、露天尾矿库等突出环境问题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限期完成生态修复;加大生态补偿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关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一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重金属污染防治等;二是要求排污单位达标排污、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建设并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三是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四是鼓励保险行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排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五)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专设一章进行重点规范。一是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信息,并明确要求在编制规划和制定政策时应当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二是规定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建设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信息,鼓励其他排污单位主动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四是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众投诉举报的权利,推进新闻媒体、公益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五是针对公众关心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结合国家现有法律对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存在具体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是对排污单位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是明确了对严重污染行为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条例(修订草案)》未再重复设定。
根据会议安排,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同志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及《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以PPT演示的方式向常委会作了汇报。重点汇报了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13691”的工作思路,《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创新点、设立的主要制度等。经本次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条例(修订草案)》还将进一步采取网上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深入调研等方式听取民意,开门立法,进行充分的论证、修改、完善,经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
本次常委会还将就《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