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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监测单位或撤销资质,追刑责!环境部:严查监测、排污、运维三类弄虚作假,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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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监测单位或撤销资质,追刑责!环境部:严查监测、排污、运维三类弄虚作假,为期三年

发布日期:2018-08-17 作者:转载 点击:

违法监测单位或撤销资质,追刑责!环境部:严查监测、排污、运维三类弄虚作假,为期三年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三年行动计划》出台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三年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顶梁柱”,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监测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客观、准确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防治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科学决策的基本依据。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应看到,生态环境监测特别是监测质量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为此,我部将持续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存在的问题。

  二、问:《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三年行动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立足于我国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以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目标,紧密结合打好打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落实《意见》。总体思路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各类主体。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三类主体,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含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包含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运维机构包含为我国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提供运行维护服务的各相关机构。

  二是突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重点将突出放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及造纸、火电、钢铁、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达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效果。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大力加强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持续合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共同管理好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其监测行为。

  同时,在工作中坚持以治标促进治本、以重点促进全面、以检查促进整改、以评价促进应用的原则。通过开展精准的、持续的、深入的监督检查行动,促进各类监测主体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测水平,积极培育监测市场,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的监测队伍,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健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遏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环境和氛围,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的目标。

  三、问:《三年行动计划》主要检查内容是什么?

  答:《三年行动计划》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监测机构检查);二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排污单位检查);三是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简称运维质量检查)。在上述专项检查中,同步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一)关于监测机构检查

  生态环境部每年随机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200家,包括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20-4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约100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60-80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检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关于排污单位检查

  生态环境部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检查造纸、火电、水泥、钢铁、焦化、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等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

  (三)关于运维质量检查

  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省级、地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每年随机选取约10%的国控、省控、市控点位或断面,共约150个环境空气站点或约200个地表水断面。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

  结合上述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地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生态环境部约谈、通报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问:监督检查工作如何组织,时间如何安排?

  答:生态环境部将根据检查对象、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不同,单独或会同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资料初查、现场检查相结合,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年行动计划》分三年完成,2018年重点检查10个省(区、市)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长江经济带重点排污单位和全国10%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2019年重点检查10个省(区、市)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汾渭平原重点排污单位和全国10%的环境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2020年重点检查其余11个省(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并做好检查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

  五、问: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生态环境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不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等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的监测机构由其属地资质认定部门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存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不敢假、不想假、不愿假的环境和氛围。

  六、问:《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是什么?

  答:2018年7月4日,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联〔2018〕38号),针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拟在八月下旬启动,以“保真”和“打假”为主基调,依法依规开展检查。此次两部门协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规范其监测行为。

  下一步,一是生态环境部将按《三年行动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2018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积累经验,探索方法,为2019、2020年监督检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是生态环境部将督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积极推动《意见》落实,认真配合做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三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次三年行动为契机,不断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监测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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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我部制订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合已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二、将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行动计划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有关内容纳入《意见》落实情况进展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

  三、监督检查工作中查处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杨嘉玥

  电话:(010)66556824

  附件: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

  抄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发展中心。

  

附件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解决当前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部分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制订《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立足我国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以创新管理手段、强化监管能力、严格质量制度、规范监测行为为核心,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氛围,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治标促进治本,深挖导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的根源,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质量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坚持以重点促进全面,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以点带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全面提升。

  ——坚持以检查促进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之处即查即改,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问题严肃惩处并及时通报,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坚持以评价促进管理,通过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于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的相关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更好地客观评价污染防治成效,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坚实保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行动计划》,到2020年,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监测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四、重点任务

  针对当前服务生态环境管理的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化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测质量、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监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规范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和各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等开展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监测机构检查)

  生态环境部每年随机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200家,包括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20-4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约100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60-80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简称排污单位检查)

  生态环境部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检查造纸、火电、水泥、钢铁、焦化、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等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

  (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省级、地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每年随机选取约10%的国控、省控、市控点位或断面,共约150个环境空气站点或约200个地表水断面。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

  结合上述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地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生态环境部约谈、通报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六、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行动计划》3年完成,生态环境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制定各专项检查年度实施方案并实施。

  (一)监测机构检查

  生态环境部单独或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使用检查监管APP,采取资料初查、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排污单位检查

  生态环境部负责对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及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同时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随机”检查。

  (三)运维质量检查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监督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在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内抽调业务精良、政治过硬的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地域回避”原则进行分组检查。

  七、结果应用

  生态环境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监测机构由其属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发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为、不想为、不愿为的环境和氛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积极推动《意见》落实,认真做好本《行动计划》实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组织实施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已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三年行动计划。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务必使行动计划取得成效;要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列为2018-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各项任务扎实推进。

  (三)加强宣传教育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对于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确凿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后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解读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提升相关机构和人员监测质量意识。

  (四)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总结检查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查找管理漏洞,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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