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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 栗战书主持并作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并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栗战书在作报告时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向污染宣战,力度之大、措施之实、成效之明显,前所未有。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示要求,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分赴8个省区开展检查,同时委托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从法律实施的总体情况看,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强化,依法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还存在结构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法律责任不落实等主要问题。
栗战书指出,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全面有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坚持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为提升生态文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草案的议案。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作了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王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直击六大问题
7月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栗战书委员长作了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栗战书说,把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目的是通过法律实施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
据介绍,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检查组带头宣讲,并号召各方面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始终坚持“依法”原则,执法检查全过程、各方面都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
三是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敢于动真碰硬,开展随机抽查,深入查找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创新检查方式,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座谈会,倾听民意、集中民智;把重要的法律条款梳理为调查问卷,推动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学法用法普法;同省(区)人大常委会就法律实施情况初步交换意见,上下协力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报告列举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六大问题——
(一)结构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偏重、布局偏乱,能源结构调整不到位,运输结构不合理,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因。内蒙古包头市重化企业围城,全市建成区面积不足总面积的1%,但集聚了全市约90%的钢铁产能、89%的火电装机和90%的稀土产量。“2+26”城市、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区域的单位国土面积煤炭消耗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6倍。以柴油车为主的公路运输承担了全国约78%的货物发送量、48.6%的货物周转量,柴油货车污染排放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60%以上。
(二)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滞后
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没有落实。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
标准体系不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但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缺失。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但是,当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还是上世纪90年代发布实施的,严重滞后。
(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许可证发放范围没有涵盖全部排污企业,部分企业固定污染源未纳入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但一些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监控点少、监控网布局不合理。个别地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监测数据不准确,影响治污实效。陕西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检查组现场检测发现测量浓度与标准样品浓度差异远超误差范围,不符合技术规范。
(四)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
工业污染控制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存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和产业布局不合理的企业群,治污设施简陋甚至没有治污设施,不能达标排放。
民用散煤污染控制不力。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但目前散煤燃烧效率低、污染重,我国北方地区每年冬季取暖消耗2亿多吨散煤。
机动车污染和油品质量监管不到位。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污染控制、车辆监管、油品质量等作了专节规定。一些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个别地方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据造假现象。
(五)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
执法监管不到位。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中存在职能分散、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部门协调联动、考核问责等工作机制尚未健全。比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中,有的地方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配合不力,排放不达标车辆长期行驶无人监管。
司法保障作用发挥不充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犯罪主体认定、证据采信标准等方面理解不一致。不同地区对刑事处罚标准掌握不统一。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难,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环境司法技术支撑能力不强,影响司法办案效率。
(六)法律责任不落实
政府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少地方主动承认治理工作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污染治理压力和责任逐级递减及“政热企冷”等问题较为突出。
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部分企业污染防治不主动、不自觉,管理粗放,设施不健全,超标排污问题突出。一些企业采取“昼伏夜出”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偷排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被责令停产整治却违法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