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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水质量恶化地方政府要缴纳补偿金
水资源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推动水资源管理发展,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日,《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水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
目前,我国正面临水资源严重不足和水污染双重问题。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多地针对水污染治理纷纷放“大招”。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不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提出,我省要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意改变区域性质和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禁止开展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活动;禁止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等;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包括: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