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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淄博出台竣工环保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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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淄博出台竣工环保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1-15作者:转载点击:

潍坊、淄博出台竣工环保验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近日,我省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和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先后下发关于规范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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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便于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三、实施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四、验收的程序、要件、形成的书面材料及公开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形成材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公开内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程序: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机构需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严格按照取得的资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规定的产品类别)开展检测活动,并对验收监测的规范性和验收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形成材料:《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影响类);《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类);《行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

公开内容:无

(三)报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

程序:建设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开展要件,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开展要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涉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内容

形成材料:《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公开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四)建设单位形成验收意见

程序: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建设单位自定。

开展要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形成材料:建设项目验收意见

公开内容: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建设单位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已开展部分验收工作的建设项目的开展程序

1、11月20日前建设单位已自行开展验收的建设项目,完成本细则第四项的第(四)、(五)内容后,即为完成验收。

2、11月20日前已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写尚未开展验收工作的建设项目,完成本细则第四项的第(三)、(四)、(五)内容后,即为完成验收。

(二)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

生产设施自带的避振减振和减噪设施、固体废物回用于本项目生产工艺、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纳入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的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范围。

(三)信息公开的要求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对《办法》及本细则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在自有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验收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将本细则中涉及的开展要件、形成材料及相关的验收材料整理分类,形成建设项目验收档案。验收档案应留存建设项目厂区备查。

六、本《细则》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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