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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本市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强化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法规、标准以及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保障建设项目运行符合环保要求。
2、建立企业自主环保竣工验收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审批。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自主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落实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及本市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4、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7号)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加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通过网络发布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信息。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的有关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投产/投运信息、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等。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见附件)”统一发布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信息。
三市区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行政审批已于2016年6月1日起取消。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再接受重点类建设项目投产前报告审核。已纳入《国家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核发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排污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的,相关建设项目不得排污。属于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在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建设项目投用前,申领或变更相关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完成相关许可证变更的,相关建设项目不得投用。辐射类建设项目中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纳入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体系。在投入生产或运行前,应向具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在未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运行。其他辐射类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在完成环评审批后,将建设项目的情况纳入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管范围。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进行执法监管。对存在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或违法排污等其他违反环保法规标准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四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自2017年10月1日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非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环境监督管理规程〉的通知》(沪环保评〔2014〕558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改革的意见》(沪环保评〔2016〕189号)废止。
2017年10月1日前,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已受理但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主完成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