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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东、安徽、湖南、江苏、四川等省份均对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开展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被督察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电、有色金属、建材等领域,大多属于传统的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对于“双碳”目标实现有着较大影响。
从各地曝光的典型案例及各方面情况看,当前国有企业在生态环保方面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比如,有的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环境管理水平甚至不及一些民营企业,却以“国有”身份自居,不好管、不服管;有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时有发生,或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或涉嫌数据造假,或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有的企业环境基础设施不配套,该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一拖再拖,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不落实,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有的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不力,历史欠账多,该淘汰的设备没有淘汰,违规生产问题突出;有的企业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力,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在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的权重占比不高。
上述问题一定程度反映了部分国有企业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理解不深不透,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生态环保工作重视不够,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不到位,重生产经营、轻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力,对长期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和风险隐患态度消极,对群众诉求和监管要求敷衍应付,监督考核层层失守。
国有企业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也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责任主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是对国有企业的一项硬约束。
国有企业要有效履行生态环保责任,以绿色发展作表率。不能只把生产经营作为主业,而是要坚定不移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环境治理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命根子”。同时,要注重发挥国有企业规模大、实力强的优势,不断加大环保隐患治理和资金投入,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努力在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污染深度治理方面走在前、作表率,争当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标杆企业。
环境守法是所有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国有企业也不例外。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执法监管水平的提升,任何企业都不能以侥幸和观望的心态逃避环保责任。对国有企业而言,更应当重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生态环保负责人等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强化法治思维,提高环境守法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要压实责任,健全完善内部生态环保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追求经济利益和效益最大化,但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违法情况通报其上级集团公司和监管部门,纳入对其年度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倒逼企业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辖区生态环保监管职责。切实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不放纵任何一家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实行双重处罚,把处罚与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利益挂钩。依据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作出组织调整。构成渎职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企的上级公司党政领导和政府国资委未尽到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与肇事企业一并追究责任,进而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