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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百问百答②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是否会公布?
日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发布。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其间,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搭建了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并建立了“保障员一联络员”国家与地方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国家和地方专家团队持续开展全国碳市场问答咨询服务,及时解答全国碳市场各级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参与方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都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问:请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是否会公布?
答:需要公布。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九条的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问:已关闭停产企业是否要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编辑 | 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