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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声环境监测质控要点
一、区域声环境监测
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 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简称: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米。
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
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Leq,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分类(大型车、中小型车)记录车流量。
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 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 20 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 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
三、功能区声环境监测
(1)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小时,记录小时等效声级Leq、小时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 m以上。
(2)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3)整点开始监测,将声级计设置为24h连续监测模式,频率计权特性设置为“A”档,时间计权特性设置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昼6:00~22:00,夜22:00~次日6:00)(6:01开始测都不行),记录监测过程中气象条件变化等状况,如有无雨雪,雷电以及风速等气象条件的变化,若有不符合HJ 640-2012条件要求等情况的发生,应重新进行测量。
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 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辅助仪器GPS、风速风向仪等,确保所有使用的仪器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2)噪声测量仪器在每次测量前后应在现场用声校准器进行声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 5 m/s 以下时进行。
(3)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挑选监测时间或随意按暂停键。区域监测和功能区监测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鸣笛声等),均不应予以排除。
(4)监测数据的符合性、逻辑性和正确性,具体如下:
Lmax≥L10≥L50≥L90≥Lmin 和 Lmax≥Leq≥Lmin
(5)保存并打印完整的监测原始记录和校验记录,机打小票上应包含监测人员签名、点位信息、仪器名称型号,并且复印保存好。
来源:环境监测实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