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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助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力争明年底新建人工湿地139处
“以水环境控制单元具有水质达标或升类任务的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人工湿地新建、修复及改造,到2023年底,全省力争新建人工湿地139处,建设面积达到5.7万亩,现有25处功能退化人工湿地完成修复改造,新增或修复河湖缓冲带148千米,努力实现国控断面所在河流上游‘一河口一湿地’建设布局。”这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3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目标。
《行动计划》指出,各地可充分利用中央及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带动作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湿地建设。要将人工湿地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市、县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保障人工湿地稳定运行。
人工湿地建设和运用助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以下简称“人工湿地”),是指模拟自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人为地将低污染水投配到由填料(含土壤)与水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构成的独特生态系统中,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协同作用使水质得以改善的工程。或利用河滩地、洼地和绿化用地等,通过优化集布水等强化措施改造的近自然系统,实现水质净化功能提升和生态提质。
相关数据显示,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始于2002年新薛河试点,成功后推广至南四湖全流域,继而逐步在各市落地应用。经过近二十年努力,初步形成了覆盖全省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等关键区域的人工湿地建设布局。
多年运行实践证明,人工湿地对于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涉水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平均可达50%、70%、50%、35%左右;将低污染水体主要指标提升至Ⅲ-Ⅳ类标准时,综合处理成本仅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1/10-1/3左右,极其适用于水资源短缺、非汛期以再生水作为主要水源的河湖水质提升地区,同时可在降解消纳农业面源及初期雨水污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用,为山东省近二十年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
进入“十四五”后,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模式转变的重大挑战,对山东全省人工湿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1年6月,山东省共建成人工湿地258处,总面积26.93万亩,总设计处理能力792.04万吨/日,实际处理水量638.87万吨/日,年运行维护经费投入约1.69亿元。
当前,山东省人工湿地在建设、运行、维护方面存在空间分布不均衡、用地瓶颈急需突破、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亟待健全等主要问题。
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及修复改造
《行动计划》确定,在黄河流域,以黄河水质稳定达标、有效控制总氮浓度为抓手,坚持“以支保干”,加快黄河主要支流入干流处人工湿地建设,2023年年底前,北大沙河、浪溪河、南大沙河、龙柳河、玉带河、锦水河等6条河流全部实现“一河口一湿地”布局。
在东营、济宁、菏泽等市黄河宽滩敏感区域,利用现有坑塘或退养鱼塘建设生态滞留塘,将农田退水通过沟渠就近导入、就地净化,2023年年底前,力争黄河滩区农田退水“零直排”,东营市实现稻田退水“零排放”。
在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结合流域特点,在湖区周边采煤塌陷地、内陆滩涂、河道内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设71处人工湿地。对功能出现退化或不能满足水质净化需求的人工湿地,分批次、分情形进行修复提升改造。
在沂沭河流域,借助流域内农村坑塘、洼地、河湖滩地等建设人工湿地9处,对初期雨水、农田退水及低污染河水进行拦截净化,有效治理城市、农村面源污染。2023年年底前,沂河、沭河、武河等河流自净能力显著提升,汛期水质波动超标问题得到缓解。
在半岛流域,增加人工湿地建设面积,提高水环境生态容量,强化生物固氮减氮效能,2023年年底前,在重点入海河流及主要排水单位下游等合理建设20处人工湿地,大力削减总氮入海量,探索实施陆海统筹、协同治理。以人工湿地净化后的再生水作为沿海河流重要生态补水来源,推动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目标。
《行动计划》指出,多措并举保障人工湿地建设土地需求。要结合重点工程推动人工湿地建设,加强人工湿地建设用地来源保障。
健全制度提高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水平
《行动计划》确定,完善运维监管长效机制。要参照济宁市“独立运作、统一监管”的人工湿地运营模式,明确各人工湿地建设管理责任主体,鼓励采用EOD、PPP等模式开展人工湿地建设运营或引入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监督工作成效,实现“建设—运行—监管”闭环管理。积极探索将人工湿地纳入厂网河一体化运营,综合解决城市内涝、水资源不足问题。要按照“一湿地一策”原则科学制定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方案,确保人工湿地规范高效运行。
要定期开展环境效益评价,出水排入优良水体等敏感水域,以及日处理能力在3000m3/d及以上的大型、中型功能性人工湿地(河道修复型湿地除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进、出水口分别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主要水质指标及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要将人工湿地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市、县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保障人工湿地稳定运行。探索采取出售人工湿地处理后的再生水、将污水处理厂下游人工湿地视为厂区配套提标改造设施并支付处理费、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与园林景观建设相互融合以带动周边土地溢价增值、参与碳汇交易等方式,深度挖掘人工湿地经济效益产出,反哺日常运维。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