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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近期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配套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工作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实施范围和步骤、审核需关注的重点等事项,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实施范围方面,纳入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的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在实施步骤方面,充分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在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待有效期届满延续或因其他原因需变更、重新申请许可证时再增加工业固体废物内容。同时强调产废单位在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应提前对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抓紧整改,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通知》压实了各方责任,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任务分工,要求指导产废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提出了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联合审核机制、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宣贯培训和证后管理等具体要求。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监管。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