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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大检查,312家企业128家有问题,罚款349.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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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大检查,312家企业128家有问题,罚款349.25万!

发布日期:2021-09-29作者:转载点击:

在线监测大检查,312家企业128家有问题,罚款349.25万!


2021年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推动综合执法水平全面提升,严格执法,严打违法、聚焦重点,靶向发力,实现“精准”执法。


一、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清源”行动,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共检查企业312家,在线点位703个,运维机构12家,其中存在问题的企业128家,共立案处罚10个,处罚金额349.25万元。


二、开展全市危险废物拉网式起底式排查整治行动,边排查、边整改,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全市共出动1627人次,排查单位968家次,排查问题280个,整改246个。


三、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体检式”梳理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存在问题,逐一督促整改。全市共出动8890人次,对4211家企业进行了排查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5843个,已督促完成整改5817处;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已立案35件,处罚额259.8万元;涉嫌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4起,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4起,涉损害赔偿案件1件。


案例一、济南市九羊福利钢铁有限公司


1 、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你单位1号烧结机机尾自动监控设施数采仪历史参数设置,发现2021年6月23日之前皮托管系数设置为0.830,与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表中的皮托管系数0.850不符,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2.1CEMS数据审核12.1.3“排污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对上个季度的CEMS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上季度所有分钟、小时数据均按照附录H的要求正确标记。(附录H H.5系统运行参数:日期、时间、地点、污染源排放口的尺寸和截面积、污染物测量量程、超标报警值、皮托管系数以及过量空气系数(基准含氧量)等。)的要求;现场调阅1号、2号烧结机机头自动监测设备《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本》和1号、2号烧结机数采仪历史记录发现,维护记录中4月20日TLG-3000型气态污染物CEMS全流路校准设备回零时间、标气响应时间与数采仪历史记录不一致。校准期间停产,监测设备实际监测为空气数据,设备回零采用空气进行,数采仪数据前后无变化,现场实际无法确定回零时间,但现场记录SO2和NO回零时间分别为54秒和59秒,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0.2日常巡检“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的要求;数采仪历史数据显示二氧化硫设备校准时间段为2021年4月20日9:46-9:52(由2.86mg/m3上升至74.3mg/m3),合计时间为360秒,而现场维护记录填写标气响应时间为129秒,且未进行修约,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中响应时间≤200s的要求,同时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2.2.1“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12.2.3处理。” 12.2.3 “CEMS系统数据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5进行修约”的要求。


2、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人民币11万元)。


案例二、山东泰山焦化有限公司


1、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1、2号焦炉站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进行全系统校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11.2定期校准e)“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校准”的要求;2号焦炉2021年4月18日8时-12时颗粒物测量单元故障,运维记录未记录此次故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0.2日常巡检“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的要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本》现场存留页和运维公司存档页记录内容不一致,现场存留页有明显添加痕迹,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0.2日常巡检“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的要求。


2、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人民币11万元)。


案例三、山东泰威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1、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265平方米烧结机自动监控设施《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本》和数采仪历史记录发现,维护记录中2020年12月18日TLG-3000型气态污染物CEMS全系统校准设备一氧化氮标气响应时间与数采仪历史记录不一致(一氧化氮标气浓度为141mg/m3)。数采仪历史数据显示一氧化氮设备全系统校准响应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14:07分-14:14分(由0.16mg/m3升至132.39mg/m3),标定响应时间为480秒,而现场维护记录填写全系统校准响应时间为179秒,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中响应时间≤200s的要求,同时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2.2.1“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12.2.3处理。”12.2.3“CEMS系统数据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5进行修约”的要求;265平方米烧结机站点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进行全系统校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2定期校准e)“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校准”的要求;球团自动监控设施采用SDL品牌SCS-900C 型连续监测系统,该仪器校准期间数据无法上传到数采仪,同时不具备全系统校准期间设备回零时间显示功能,但该点位《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本》中均记录了每次日常巡检和全系统校准回零时间,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0.2日常巡检“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的要求。


2、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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