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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样品采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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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样品采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发布日期:2021-03-15作者:转载点击:

环境空气样品采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一.环境空气样品采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1) 每次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的气密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采样。

(2) 空白样品数量应按照项目监测方法标准规定执行;如方法标准中无规定,每个项目在同一批次内至少采集1个空白样品。

(3) 平行样的采集及要求按照各项目监测方法标准执行。

(4) 多点采样时,各采样点采样须同步进行,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均应相同。

(5) 采样前后的流量偏差应在规定范围内。

(6) 推荐优先使用恒流且具有累计采样体积功能的采样仪器。

(7) 每月至少清洗1次采样管路,每月至少对仪器进行1次流量检查校准,其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长时间进行连续采样时,至少每周对采样系统进行1次流量检查校准。及时更换仪器防尘滤膜和干燥剂,一般干燥器硅胶有1/2变色则需更换。

(8) 采样结束后,检查仪器状态是否完好,清理仪器和附件,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清点样品数量,核对无误后,将样品及时送交实验室分析。

(9) 遇到对监测影响较大的雨雪天气及风速大于8m/s的天气条件时,不宜进行手工采样监测。

(10) 采样点附近50m内不应有局地污染源,如:炉窑、小烟囱、建筑工地、停车场等,除进行交通污染监测外,采样装置距公路边至少20m,距绿色乔木或灌木绿化带的距离应大于15~20m。

(11) 用两台或两台以上采样器采样时,应保持一定 距离,以防互相干扰。小流量采样器,如普通空气采样器,仪器间距以1m为宜;中流量TSP采样器,仪器间距以2m为宜;大流量TSP采样器间距以3~4m为宜。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修改单要求,该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um)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根据《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HJ 779) 修改单要求,该标准中,环境空气颗粒物中六价铬的污染物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根据《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HJ 657) 修改单要求,环境空气及无组织排放中的铅等金属元素的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二.环境空气样品采集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1. 溶液吸收采样法

(1) 吸收管(瓶) 的阻力、吸收效率、发泡的均匀性应符合监测方法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吸收管(瓶) 不得使用。

(2) 夏季、冬季采样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因温度过高、过低而导致吸收液蒸干、结冰、吸收管(瓶) 冻裂等情况的发生。

(3) 吸收管(瓶) 阻力测定、吸收管(瓶) 吸收效率测试(HJ 194 附录)。

2. 吸附管采样法

(1) 若现场空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装置。为防止吸附剂颗粒进入采样器内部,采样器的进气口需有合适的过滤装置。

(2) 空气中水蒸汽或水雾太大会影响采样效率,采样时空气相对湿度应小于90%。

(3) 采样时流量应稳定,采样前后的流量相对偏差应不大于10%。

(4) 吸附管采样法的实际采样体积应小于安全采样体积,必要时应在采样前按照监测方法标准要求进行穿透试验,以保证吸收效率,避免样品损失。

(5) 样品箱要有防震和防撞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3. 滤膜采样法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手工监测方法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分别见GB/T 15432、HJ618 和HJ 656。颗粒物中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各项目监测方法标准要求执行。

4. 滤膜-吸附剂联用采样法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照HJ 691和各项目监测方法标准执行。

5. 直接采样法

(1) 真空罐(瓶) 采样法

①真空罐(瓶)清洗后,每20只应至少取1只注入高纯氮气分析,确定是否清洗干净。每个采集过高浓度样品的真空罐(瓶)清洗后,在下一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本底污染分析。

②玻璃真空瓶易碎,不锈钢真空罐的内壁进行过惰性处理,强烈碰撞会导致内壁变形或涂层脱落,致使样品保存效率下降,因此在运输、保存、使用过程中需小心谨慎,做好保护。

(2) 气袋采样法

①进气管、接头或阀门等辅助装置需选用惰性材质,气袋体积应满足监测方法标准对采样量的要求。

②使用前需对气袋进行吸附或渗透检查,稳定性差的不宜使用。

③每批气袋使用前需进行空白实验和检漏试验。气袋的检漏方法:当气袋充满空气后,浸没在水中,不应冒气泡。

(3) 注射器采样法

①注射器气密性检查:注射器内芯与外筒间应滑动自如,先吸入空气至最大刻度,用配套密封头封好进气口,垂直放置24小时,剩余空气应不少于60%。

②注射器及配套密封头的材质不能污染、吸附样品,不可与样品发生化学反应。

③新的或使用过的注射器,需及时清洗、烘干,以排除可能的干扰。清洗后的注射器应排尽内部气体,密封保存在洁净环境中。

来源:环境监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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