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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是什么类型的文件?是部门规章、条例、行政法规,还是指令?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环保组织如何进行公众参与?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解答: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五部门联合印发。乍一看,它貌似一个部门规章。但实际上,它不符合法律对于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而《意见》并没有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也没有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显然并不符合法律对于部门规章的要求。
根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经验,甄别一个规范性文件是不是部门规章,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看是否有发文的“文号”。凡是有“文号”的,都是一般的文件,都不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使用的是“部长令”号。《意见》的文号是“环大气〔2019〕35号”,因此它不是部门规章。
二、看行文对象。部门规章的发布对象是公众,而一般文件都有具体的行文对象。《意见》的行文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委等主管部门,不是社会公众,因此它不是部门规章。
三、看文件中是否有“公布”二字。只有“法律”级别的规范性文件,才使用“公布”二字。普通规范性文件,因为一般是印刷成纸质文件发给下级部门的,因此常常使用“印发”二字。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意见》的效力仅仅限于其行文对象,也即“行文对象中的有关部门”。可以把《意见》看作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那么,《意见》对企业有无约束力?当然没有。但是,有关行政部门一定会按照《意见》的精神,把文件中的“要求”传导给有关企业。
环保组织作为社会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以在有关部门是否落实《意见》要求方面发挥监督作用,还可以为行政部门提供企业违法的相关信息。
来源: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法岸环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