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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一部分,是行政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是指行政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比例原则具体三个方面的内容: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侵害。其中,“最小侵害”最为重要。行政机关应当秉持“不侵害、少侵害”的规则,达到环境行政处罚的目的。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都体现了行政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进行合理的行政处罚,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有“法律责任”的章节。在这些章节中,罚款数额均有一定的幅度,如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在处罚幅度范围内遵循比例原则,实现惩治违法行为和保护相对人权益的平衡。
四、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也能更好地行使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来源:法案环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