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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致全市涉固废企业的一封信(6种情形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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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致全市涉固废企业的一封信(6种情形拘留)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转载 点击:

环境局致全市涉固废企业的一封信(6种情形拘留)


致全市涉固废企业的一封信

各位企业家朋友:

您好!

近年来,全市广大企业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治理设施投入,积极履行环保法律职责,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施行。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重大任务,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家固废管理制度的重大事件。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处罚行为。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提高罚款额度。将固定罚款数额的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500万;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三、实行双罚制。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增加对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六种行为,增加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四、按日连续处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组织复查时,发现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五、行政拘留。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企业自主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不再需要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企业家朋友们,贯彻落实好新《固废法》,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广大企业家作为企业的领路人,肩负着宣传新法、遵守新法、执行新法、维护新法的职业担当和社会义务。在此,市生态环境局向大家提出倡议。

一、弘扬生态文明理念,认真学习宣传新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认真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引导企业员工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使《固废法》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守法的基本准则。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新法规定。依法履职尽责,积极落实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自主验收、危险废物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全面推动新《固废法》有效实施。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有效的措施、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安全。

企业家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行动,依法履责,共同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衷心祝愿全市企业发展蒸蒸日上,事业兴旺发达,共建共享美丽咸阳!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

来源: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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