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环境检测,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污染检测

新闻分类

联系我们

企业名称:

地址:潍坊市北海路与民主街交叉口西北角 寒亭高新技术产业园6号楼三楼

公司运营电话:孙经理 139 0636 9770

业务咨询电话:韩经理 135 8919 1666

邮箱: wfytjc2015@163.com


新《固废法》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行业资讯

新《固废法》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0-09作者:转载点击:

新《固废法》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主题:

关于应急预案

内容: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好!我公司为计算机组装企业,日常没有生产性废水产生,主要的危险废弃物为灯管、废空桶、废有机溶剂(有时厂房刷点油漆,有少量丝印碎布,所产生的危废总量一年不超500kg,总体环境风险较小。我们也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名单中。同时,我们自己编制了应急预案,也进行内部演练。请问我们是否要再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因为如果要备案,就需要第三方公司来写,和请专家评审,需要一定的费用。另外,是不是只要有危险废弃物产生,就需要应急预案备案?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虽由地方回复,但小编认为,对全国有较大普适意义)

答复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新《固废法》中,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来源:环保之家

相关标签:危废

最近浏览:

    在线客服
    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邮箱
    邮箱
    地址
    地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