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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也要进行土壤污染调查
建设用地地块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谁调查?
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释 义 】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
一是发现问题线索的,要启动调查。
对于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是用途拟变更的,要启动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当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旦存在污染,社会危害大,应当重点关注。
受到调查技术手段、掌握信息的全面性等限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即使通过评审,之后发现问题的,依然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来源:科技小改变(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