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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审由4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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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审由4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发布日期:2020-06-29作者:转载点击:

青岛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审由4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评审时限将由国家规定的4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目前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青岛市也成为山东省唯一一个制定公布《工作指南》的城市。


据了解,该《工作指南》是市生态环境局“为企业护航”,助力“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打好净土保卫战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分别从简化流程、创新方式、加强服务等多方面对评审实施流程再造,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组织评审机制、评审程序、评审后的管理和其他事项等五部分。


《工作指南》中明确规定四类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这四类分别是: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工作指南》还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受理、评审、结果告知等各环节的要求和时限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从事调查的技术单位、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评审提速:3+6+1=10压缩时限全国领先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确定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前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让百姓“住的”安心的一项重要保证。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级领导干部王怡介绍:“自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共有128个地块通过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并安全开发利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评审流程复杂、耗时长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落地。”


对此,市生态环境局积极组织专家进行广泛论证调研,借力“为企业护航”行动,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对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进行了研究梳理,确定将评审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具体来看,这10个工作日包括:申请人在申请前首先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创建账号,并上传申请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以专家评审会或者专家函审的方式完成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将评审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下达。


王怡介绍:“目前我市是全省唯一一个制定工作指南的地级市,济南等省内其他城市依据国家评审指南实施,办理时限为40个工作日。我市这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据了解,目前上海的规定是13个工作日,深圳是11个工作日(不包括评审环节),南京是30个工作日,郑州是35个工作日,而青岛10个工作日是评审时限是最短的。”


《工作指南》中还看到,评审工作的申请、组织评审、结果告知将实现全过程网上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正常进行,市生态环境局率先实施了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指南》发布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采取此形式。具体操作流程为:申请人可电话向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账号,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材料上传至管理系统。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评审意见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评审意见上传后即为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均可通过管理系统查询、使用。


流程再造:实现“提速”又“提质”


评审提速是否会对调查质量产生影响呢?《工作指南》中看到,市生态环境局对评审流程进行了创新设计。


众所周知,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中,现场踏勘是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工作指南》中所提到的全过程网上评审,并不是取消了现场勘验,而是将这个环节提至受理之前。即申请人申请账号后,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就提前进行现场踏勘。


为保证评审时限,市生态环境局还对受理审核环节进行了流程再造。在受理环节,不仅对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还对调查报告基本内容进行审核,提高报告评审的通过率。对材料不齐全,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调查程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减少了申请人的办理时限,提高了调查报告质量。


在创新评审方式上,由原来单一的专家评审会议改变为评审会议与专家函审相结合的方式,对污染类型单一、技术性不复杂的地块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专家进行函审。


监督管理:加强对调查单位的约束和引导


《工作指南》中明确了申请人、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技术单位、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对外公布评审情况、监督性监测、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等方式,约束和引导调查单位的从业行为。


在事后管理中,对经过评审表明有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将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组织评审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来源:环评爱好者网

相关标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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