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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一线|这些环境违法行为不处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环境违法情形进一步梳理,形成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明确认定条件,指导行政执法实务。
第一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共涵盖十四类轻微违法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十四项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在超标倍数、整改时限、堆存面积等方面进行了限定。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自2020年5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3年。
划重点!
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及认定条件
1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适用情形:主体工程未施工,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
适用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投入生产未超过6个月,且达标排放,企业处于验收阶段的
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按规范安装、联网完毕,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5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适用情形:采样平台设置不规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6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适用情形: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的
7无法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适用情形: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8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
适用情形: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不真实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9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适用情形:存在未张贴或未规范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0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适用情形: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11未按规定收集处理焊接烟气的
适用情形: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2未开展自行监测或未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适用情形:经现场检查指出后,于1个月内上报自行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且监测数据不超标的
1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适用情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处于安全监管下,未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延续申请的
1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适用情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处于安全监管下,未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注销申请的
来源:烟台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