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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对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处置场所远离居住区
对医疗废物的收集是医疗废物管理的源头,必须提高医疗废物收集的质量与效率,做到应收尽收、全面覆盖。为此,《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科学分类、规范收集,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将产生的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办法》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运送设施以及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车辆和人员,运送医疗废物必须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疾病传播、污染环境。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传染病疫情期间,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办法》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填埋。
个人废弃口罩应按特殊有害垃圾处理
为有效提升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能力,防止次生、衍生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办法》针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推进医疗废物全过程监控信息化追溯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