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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这几个概念总是分不清?
今年新发布的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有对以上术语的详细描述,大家可以参考着理解。
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非甲烷总烃(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为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其中明确指出VOCs重点排放行业,并深入分析当今重点行业治理存在的问题。
VOCs来源以移动源、生活源和工业固定源排放为主,移动源包括本地机动车、油品储运销、非道路机械、铁路内燃机车等;生活源包括居民生活溶剂使用、建筑涂装、餐饮及汽修等服务型行业等;工业点源(溶剂使用行业)包括石化、包装印刷、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化学品制造等。
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激励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据统计,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
二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广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
三是治污设施简易低效。VOCs废气组分复杂,治理技术多样,适用性差异大,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我国VOCs治理市场起步较晚,准入门槛低,加之监管能力不足等,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在一些地区,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甚至达80%以上,治污效果差。一些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选择了高效治理技术,也未取得预期治污效果。
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一些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但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一些企业采用燃烧、冷凝治理技术,但运行温度等达不到设计要求;一些企业开展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但未按规程操作等。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2.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
3.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
高浓度: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恶臭异味: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
低浓度VOCs废气和恶臭异味:生物法。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4.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推行“一厂一策”制度、加强企业运行管理。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标准值如下: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标准值如下:
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6、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7、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8、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9、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10、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