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今年我县大部分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将满三年,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内容,应进行回顾性评估,因我县企业情况复杂,现有以下疑问请求部里给予答复和指导:
1.对于企业个别内容变化及时修订预案的(非重大修订),是否要求企业进行重新备案?
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
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
若不需要重新备案,需不需要在备案表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体现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修编,该怎样落实相关备案工作。
2.对于企业对应急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工作,假如企业未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
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
若不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该怎样体现或佐证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的回顾性评估工作。
(个人建议:
对于无变化的企业(如加油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假如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需要重新评审和备案,无疑增加了企业或政府的成本,是否可以不用评审和备案,或者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处理。
)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生态环境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备案受理部门,不需要重新备案。
二、企业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时,推荐参照最新或当地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等技术文件进行。
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条指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某些企业仅涉及产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是否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判定为一般环境风险的企业是否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
企业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只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我部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
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于可能突发环境事件及生产贮存危化品、危险废物的企业要求备案,及省级环保部门应该发布需备案目录,而水库项目本身不存在风险源,属于风险受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被要求依法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而其中作为水库作为水源地部分的风险应急预案是否应纳入政府区域应急预案体系,不作为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
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因此,企业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我部编制发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
至于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根据自身风险情况和当地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自行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两份文件应该都是没有废止的现行文件,其中都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定义,但两者存在差别,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中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另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且后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全部存在冲突,我想请问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不一致的,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准。(以上信息来源生态环境部)
在做应急预案时必须要做应急池吗?
应急池核算按什么标准?
1、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企业事故废水收集措施最好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废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相关设计规范、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计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且(2)要确保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能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且(3)通过协议单位或自建管线,能将所收集废水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2、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一般来讲,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都应按照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池等废水收集措施。
3、应急池容积核算可以参考《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2016]43号)、《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0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等规范文件。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厅)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中提到,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哪些企业应做环境应急预案?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文件的第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3、谁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8条规定,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12条规定,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7、企业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会如何处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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