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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透露,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督执法,将黄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生态环境部主要从多方面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
首先是加强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顶层设计。研究起草《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总体工作方案》,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目标,立足全流域整体和长远利益,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构筑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其次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沿黄九省区“三线一单”编制。划定祁连山区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启动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落实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另外,将推进流域污染治理。指导和支持沿黄九省区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完成沿黄地级及以上城市103个饮用水水源地1362个问题整治。完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督执法。将黄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今年对青海、甘肃开展第二轮督察。加强环境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违法问题。
目前,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正在进行当中。生态环境部透露,今年下半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将启动第二批督察。而按照此前部署,从今年开始,将用4年时间开展第二轮督察,其中,前三年是例行督察,第四年是“回头看”。
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下近年来常见的“废水”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废水超标排放,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四、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提醒企业,请对照自查,以下这些行为千万不能有!
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
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污水;
超标排放污水;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未正常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者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及排放船舶残油废油、违规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餐饮趸船未配套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设施,或者未将产生的污水、垃圾集中收集上岸处置;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非应急情况下溢流或配套管网溢流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
企业应如何管理好废(污)水处理设施?
一、废(污)水处理设施检查内容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是否齐全: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境风险单元是否具备防渗漏、防腐蚀、防淋溶、防流失措施;
是否实行雨污分流,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以及雨水排水系统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的总排口监视及关闭设施;
是否具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风险防控措施,事故废水收集措施是否齐全;
是否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并确保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能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事故水池是否能保持足够的缓冲容量。
二、废(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开机、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1.废水处理设施停、开机。一般情况下,废水处理设施长时间不用再开机时容易造成外排废水超标排放,所以要先做好预案,一旦废水超标时应泵回重新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水处理设施停机必须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获得审批后才能停机,突然停机也容易导致废水超标排放,在停机前要注意观察外排废水和处理池中的水质,一般在停止进废水后仍要运行一段时间,直到无废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无废水外排后才能停机。同时还要做好活性污泥的养护,不能因为缺少营养而死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废水处理设施损坏停用。当废水处理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时,要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备,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水质达标排放,当无法达标时应做好停产的准备。
3. 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就是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超越管排放。一般要进水水质异常或超过处理能力时才能通过超越管排放,对于生产性企业不可以通过超越管排放,只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通过超越管排放。
4.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在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加药量及时加药,有可能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5. 废水处理量超出处理能力。一般情况下进水量不可以超过污水处理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对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最大不能超过处理能力的30%。对于某些污水处理厂由于设计进口浓度较高,而实际在运行过程中进水浓度低于设计进口浓度,可以适量超过处理能力,需要通过实践判断最大超负荷处理能力。
6、废水超标排放。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7、雨水口排放污染物。企业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原因,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检查点
1.检查污水处理站超越管是否有水外排
一般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口都设有超越管,用于进水水质异常或水量超过处理能力时才能开启超越管,同时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检查正常情况下是否有水外排。
对于企业污水处理站不能预留超越管,不管任何情况下全部废水必须进入污水处理站,如有超越管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存在偷排嫌疑。作为预留暗管进行处罚。
2.检查每个污水处理工段是否有非正常排水管,除了必要的排水管和污泥管外都不能设外排管,否则存在偷排嫌疑。
3.检查各工段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停运、损坏,各工段是否有清水进入稀释污水浓度。
4.检查生化池污泥颜色、浓度、沉降比、溶解氧含量是否正常。
5.检查在线监控有关仪表数据是否符合逻辑。
四、污水处理厂检查
核查内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水量、水质(COD平均进出水浓度、月平均处理水量、累计处理水量)、污泥(污泥产量及处理量、污泥处置情况)、运行用电量、排放口及受纳水体情况、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情况。
核查形式: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包括核查运行报表和台帐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并对出水水质采样监测(监测项目COD)。
通过核查,初步核算出今年污水处理厂新增处理水量和新增COD削减量,并对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质疑。
1.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查阅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辅助说明材料。
(3)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4)检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a、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b、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30%的;
c、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
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