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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新、扩、改建项目(具体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开工前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除外),并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建设。
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可被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并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长可处十五日拘留。
二、执行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制度
三、自觉持证排污
四、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按要求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五、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规范处置
(一)固体废物
进行申报登记,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分类存放,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扬散、流失、渗漏,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可被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危险废物
分类收集、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收集、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加强对收集、贮存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可被处20万元的罚款;违法处置3吨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履行环境应急管理义务
(一)企业自身环境
风险源的排查管理。
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可被处10万元的罚款。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最重将被责令关闭,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重污染天气的
限产减排。
严格执行市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发布的限产、停产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可被查封、扣押30天。
七、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可被处10万元的罚款。
八、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可被处50万元的罚款。
九、自觉接受现场检查
被检查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可被处20万元的罚款。
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境保护例会制度》《环境保护定期巡视制度》《环境保护培训制度》《环境保护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环境保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在企业办公室或车间内显著醒目位置进行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