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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哪些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
怎样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快来看看!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案例一:某家具公司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按日计罚,私设暗管行政处罚案
2016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南面车间的手刷漆房和面漆房正常使用,但配套的水喷淋+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并未运行,抽风机未开启;
2.南边油磨车间的油磨工序水帘机循环喷淋水池设置一条白色PVC管道通往车间外,拧开开关可以将喷淋废水抽到车间外空地,该空地未做硬底化处理。执法人员于当天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拆除白色PVC管道。
2016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南面车间的面漆房和手刷漆房正常使用,相应的水喷淋+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使用;油磨车间的水帘机循环水池原有白色PVC管道已拆除。
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
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
私设暗管↓
处理处罚情况
一、2016年11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该公司私设暗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对该公司共处罚款人民币50.5万元。
二、2017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该公司拒不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原处罚数额(45万元整)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段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6日,计罚日数为14日,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30万元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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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铝业公司废水超标行政处罚案
1.2018年6月28日,该公司一类污染物镍超标3.12倍;废水总排放口pH浓度为9.90、铝浓度超标105倍。
2.2018年7月23日复查,该公司一类污染物超标4.84倍;废水总排放口铝超标1.825倍。
处理处罚情况
1.对该公司2018年6月28日废水超标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31.5万元。
2.对该公司2018年7月23日复查废水超标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32万元。
3.第二次复查,该公司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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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金属制品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废水 移送刑事犯罪案
2016年10月初,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擅自私设3条暗管,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碱洗、铬化、封孔废水排至厂外集水池,再由一根50米左右的暗管穿过农田排入水渠,经监测,废水中铬、镍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涉嫌环境犯罪;且该公司在农田设置暗管并将废水排入雨水渠,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差,应当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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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具体形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停止建设施工、责令限产限排、责令停产整顿等);责令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关闭或取消相关资质等。
民事责任:环境侵权理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存在污染行为和污染后果,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危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