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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管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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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管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

发布日期:2019-09-18作者:转载点击:

山东:严管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

“今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如有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关闭规划或方案的,应及时将相关企业名单书面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核查,建立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为最终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指导土壤修复和再开发利用奠定基础。”这是记者近日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的。


为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全省依法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对不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污染地块,不再发放规划许可证,也不得进行相关地块的收回、收购或供应。



01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确定风险等级


建立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是山东省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第一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崔凤友介绍,省级将督促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如有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关闭规划或方案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每季度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拟收储或已收储的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地块名单。土壤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
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建立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
对列入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3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调查,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对通过专家论证且土壤环境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其移出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对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情况加强现场检查。
“在此基础上,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更新。同时,由设区的市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土壤环境调查报告中的风险等级分级建议,确定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对具有高风险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崔凤友介绍。



02

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推进生态修复


按照通知要求,对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形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均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崔凤友告诉记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处长庄荣盛介绍,根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各县(市、区)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各市负责制定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明确管控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纳入网格化监管内容,每年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管控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修复后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要求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庄荣盛介绍。



03

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部门联动监管


为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山东省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比如,涉及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要进一步确认是否污染;对能够修复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应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修复;对不能修复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不得用于开发和利用,并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进行严格管控。”庄荣盛说。
对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发放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对依法核实不能实现修复后达标利用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关地块的收回、收购或供应。
此外,山东省提出,实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来源: 中国环境报 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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