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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干货】环保类事项百问百答(防护距离计算、水性漆、环评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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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干货】环保类事项百问百答(防护距离计算、水性漆、环评审批等)

发布日期:2019-08-26 作者:转载自石家庄行政审批局 点击:

【官方干货】环保类事项百问百答(防护距离计算、水性漆、环评审批等)

环保类事项百问百答

为贯彻落实省、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办事人员的疑问,更好的服务百姓、服务企业,主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发展。现制定环保审批问题及解答(百问百答)。


环保审批问题及解答(百问百答)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常见问题及解答
1.我单位计划新建(改建、扩建)XXXX工程项目,请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公布)规定,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环评等级等要求,分别做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登记表自行备案。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开展环评审批。
2.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提交哪些材料?环评报告表(书)如何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冀环评函〔2018〕1230号)规定,需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
(5)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6)如非法人办理,需要提供行政许可委托书。
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申请。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第三方公司)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3.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目前我局的承诺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办结。
4.与园区规划不符的项目能不能审批?
答: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有相关内容的答复“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哪备案?
答:登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后,按照备案流程备案。备案系统网址:http://110.249.223.86:8080/REG/
6.环评手续应该在项目建设哪个阶段办理?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7.现状环评企业是否可以改扩建?
答:《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76号)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划但符合其他要求的建设项目,除环保升级改造外禁止新、改、扩建,并要由当地政府提出搬迁方案。
8.是不是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建设中水处理站?
答:《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石规发〔2015〕9号)有明确对定,建筑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住宅小区应设置中水回用设施,其他建设项目请以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9.在环评审批中新建项目能否占用农村集体土地?
答:不能。
10.房地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能否分期验收?
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1.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是否还需要验收?
答: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都未明确登记表项目验收。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12.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等洗涤的服务行业需要做环评吗?
答:按照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6项的要求,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做报告表,其他做登记表。
13.申报环评审批时,需要总量确认书吗?
答:申报环评文件审批时,不需要提交总量确认书。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第一章“(二)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均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因此,提交环评时不需要总量确认书,但批复环评前要提交总量确认书。
14.审批环评报告时,需提供“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这一项是企业提供还是环保部门提供?
答:由企业提供。
15.环评批复后,项目有变动,但不是重大变动,企业做了补充环评,需要审批部门走审批程序吗?
答:不需要走审批程序。根据项目单位请示,出具审查意见函告即可。
16.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标准?
答:以无组织面源排放点为计算基础,两个车间分别有一种废气,各计算50米距离。一般性气体以非甲烷总烃计算,醛类等特殊气体单独计算。
17.《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第37条:开展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要求“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涉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项目。”请问迁建的是否属于禁止范围?
答:如您公司搬迁建设,产品、产能未扩大,按原产业政策执行,但需要进入园区,按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18.南水北调干渠中线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是多少?
答:距离南水北调防护网100米以上。
19、养殖场需要办理报告书/报告表吗?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一、畜牧业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设计环境敏感区的需要办理报告书,其他的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20、物流配送项目的企业问到,应该是做报告表还是登记表?
答:根据管理名录(2018年现行版)中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属于报告表,其他为登记表,故不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普通物流配送项目应做登记表。
21、登记表网上备案的项目提交后发现填写信息错误怎么修改?
答:登记表一但提交备案,不能修改,可重新填报。
22、建设单位办理环评手续后,单位名称有变化,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答:若实际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不需重新办理环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变更证明。
23、没有规划环评的地区,新上工业项目,环评附件需要出规划和国土的证明吗?
答:需要。
24、租用厂房办理环评是否可以,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可以。所租用的场地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土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且须有排水去向。
25、生物质锅炉改电,需要做技改环评吗?
答:根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以上的做报告书,其他(不包括电热锅炉)做报告表,电热锅炉不在名录范围,因此,单纯进行生物质改电,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6、建设项目选址要求有哪些?
答: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27、企业技改后,没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需要重新总量指标核定?
答:只要总量排放不增加,就不需再进行总量指标核定。
28、企业在2018年备案砖瓦生产项目,现做环境影响评价,是否能审批?
答:按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全市禁止新建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铸造、有色、碳素、钙镁、煤化工、砖瓦、陶瓷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29、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已有企业,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是否可行?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0、企业生产工艺中有退火工艺,涉及vocs(非甲烷总经)的新建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区?
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十四)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相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31、企业生产活动中涉及VOCS的改扩建项目,是否必须进入园区?
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十四)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相关要求,新建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改扩建类项目暂不需进入园区。
32、如果所建设的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相关事项,是否还需办理环评?
答:划归行业类别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的,无需办理环评。
33、包装印刷项目,使用水性漆的,是否必须进园区?
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十四)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规定,包装印刷项目进园区。
34、企业减小生产规模是否需要重新环评?
答:该种情形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有关情况可直接环保主管部门报备。
35、不办理环评手续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6、为什么环评手续无效?
答:(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增加了生产工艺;(3)生产设施发生变化或增加了;(4)产能扩大了;(5)降低环评等级;(6)越权审批。
37、干混砂浆企业有立项及发改部门出具的在可控范围的批文,有建设用地手续及规划选址预审意见,材料齐全,环评可以批吗?
答:可以。
38、机动车维修厂有烤漆房业务的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证吗?
答:租赁的房屋开办机动车维修,不属于建设项目,不属于环评办理范围,烤漆房不在固定污染源管理名录中,暂不需持证排污。建议修理厂上相应环保设施,达标排放。
39、环评审批收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0、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全市禁止新建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铸造、有色、碳素、钙镁、煤化工、砖瓦、陶瓷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水泥砖是否列入禁止新建行列?
答:按照国民经济分类管理名录水泥砖属于水泥制品制造,不属于砖瓦行业。
41、环评审批之前是否需要提供项目备案意见?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第4条的规定,对产能过剩行业,需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其它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42、我企业是重点管理,已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国家版排污证,现在我企业想做锅炉技改环评,哪里审批及换发排污证?
答:锅炉技改环评在县审批局批复即可,环评批复完成后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证变更。
4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什么?
答: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44、生物质锅炉还能用吗?
答:《河北省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三年作战计划》要求,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和燃油(醇基燃料)锅炉。
二、排污许可常见问题及解答
45、我单位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列入名录,暂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纳入年度换证计划的)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的由市审批局负责审批,属于简化管理的由县局负责审批。未纳入年度换证计划的,按照《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河北省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需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办理省版证的单位,需向我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46、我单位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也不符合其他需办证的情形,但我单位持有河北省排污许可证,请问省版证到期后,是否需要办理续证手续?
答: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689号)要求,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所持省版排污证到期后,不需延续排污许可证。同时,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情况,适时纳入名录后按要求申领。
47、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如何填写?
答: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按行业技术规范填报,未出台行业技术规范的,先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要求填写。
48、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在国家版排污平台下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环保备案手续或已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原件;
(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5)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6)授权委托书。
49、什么时间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1)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2)新建排污单位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50、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51、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在哪里申请?
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114.251.10.126:8090/cas/login)注册账号按照申报流程申请就可以。
52、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53、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答: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2)许可事项主要包括:①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②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③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3)管理要求主要包括,①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②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③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54、为什么现有企业的许可限值原则上按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来确定?
答:企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是现有企业污染治理的最基本要求,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层面对于现有企业其许可限值按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来核定,即不因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而增加对企业的额外负担,这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顺利与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相衔接,从而保障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推行,以最小的制度改革成本推进制度的快速落地,实现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公平。
55、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如何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应急措施。因此在排污许可的制度设计中,要求将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文件中对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要求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特殊时期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
56、环评验收前办排污证还是验收后办排污证?
答:验收前办理排污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此,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57、国家版简化管理的项目申领排污证需要公示吗?
答:不需要。
58、对较早的、设备、工艺写的很简略的环评,申办排污许可证时,如何确定设备、工艺?
答:生产设备和工艺有变化的应办理改扩建环评;至今无变动的,企业写承诺或说明。
59、企业排污证到期后,没有及时办理延续,此情况是否还按延续办理?
答:(1)排污证到期后排污证自动注销,此情况应按照新办来办理,重新给排污证编号。
(2)如在排污证过期期间正常生产的企业,请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后办理;如在排污证过期期间未生产,提供环保局停产批复后办理。
60、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是否需要提交检测报告和技术报告?
答:不需要。
61、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但是工业废水没写日处理多大量。属于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
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62、水泥制品、家具制造、机械加工等项目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63、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主要排放口如何填写?
答:按照核发技术规范填写。
64、机械加工项目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涉及“二十、金属制品业:6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其余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65、物流配送项目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证?
答:根据排污管理名录,物流项目不属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项目,故不需办理排污证。
66、国家版排污证中,相关附件一页,非必要附件是否需要上传,有统一规定吗?
答:企业按实际情况填写,涉及项目均上传。
67、国家版排污证中,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区域总量控制怎么执行?
答:企业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做出说明,提供总量确认书及相关文件。
68、省版排污证和国家版排污证变更与延续后,原证件是否收回,怎么处置?
答:核发新证后,收回企业旧证。
69、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70、企业生产用热炉为电炉,还用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答: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通用工序中的“热力生产和供应”执行,办理国版排污证。
71、排污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答: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10日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营运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即排污许可证应按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环保部2106年12月23日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因此,排污许可证不得转让。
72、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2013年或者更早之前在原环保局取得的环评批复,一直未建成未生产,现到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申报企业材料齐全,但按照2017-2019禁限目录现在该企业已属于禁限类行业,如何办理?
答:请企业到原环保审批部门进行环评重新审核,环保局重新审核并证明该企业没有违法生产行为后,我局按照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程序办理。
73、选矿厂企业排污证由于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排污证尚在有效期内前来办理变更业务,办理吗?
答:不予办理。根据冀环评函【2018】689号文件,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因为选矿厂目前不在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所以不予办理。
74、企业有排污证,企业的排污量是无偿取得的,企业通过技改排污量减小了,企业排污证上的排污量是否和技改环评保持一致(排污证上的量也减少)?
答:是的,无偿取得的排污量技改后排污证上的排污量和技改环评保持一致。
75、一个企业涉及到2个行业类别,只有1个行业需要发国家版排污证,网上申报时需要把另外1个行业也一并申报吗?
答:不需要。
76、什么企业需要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答:(1)是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环评批复的项目,暂时不需要办理国版排污许可证(办理国版排污许可证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企业。(2)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见附件)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已办理国版排污许可证不再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77、怎样在石家庄市审批局网上平台,上传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材料?
答:在审批局平台上传材料的方法步骤:①审批局官网—②在线办理—③法人办事—④按部门市行政局—⑤排污许可证—⑥省版排污许可新申请—⑦法人注册。
78、石家庄审批局哪个部门接受省版排污许可证纸质材料?
答:1楼综合受理区A2-A8窗口
79、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情况下,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80、在什么地方领取已打印好的省版排污许可证?
答:一楼综合受理区A9窗口。
81、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交易是什么关系?
答: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但不能简单以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差值作为可交易的量,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深度治理,实际减少的单位产品排放量,方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出售;此外,实施排污权交易还应充分考虑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要确保排污权交易不会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排污许可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均应在许可证中载明,环保部门将按排污权交易后的排放量进行监管执法。国家对排污权交易将另行出台规定。
82、什么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3、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算不算无证排污?
答:属于无证排污。
84、无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5、什么情形属于违反许可证排污?
答:(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86、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7、如果标准有变化,排污单位没有如期申请变更怎么办呢?
答:如果标准修订后加严了,而排污单位依然按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浓度排污,将按照超标排污进行处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了,而排污单位不执行的,可以按照超总量进行处罚。
88、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89、申请变更国版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90、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答: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主要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如果污染治理措施发生的变化导致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则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为较好的判断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后环境影响变化情况,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如果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9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中规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请问我省对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对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有许可排放量的要求?
答:请按照《行业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要求执行。
92、某项目行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但实施期限为2020年,项目中有燃气锅炉。通用工序锅炉已到实施期限并行业技术规范已经发布,请问该企业现在是否需要针对锅炉申请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534号),已明确要求,同一个排污单位,既有已出台技术规范的行业,又有暂未出台技术规范的行业,可通过国家平台一并进行申领国家版许可证,暂未出台技术规范的行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进行填报。如该排污单位自愿同时申领国家版和省版排污许可证,可分别核发许可证。
93、什么是综合许可?
答: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
94、什么是一证式管理?
答: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和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换言之,排放单位依法排污,只要持有一张许可证就可以了。
95、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违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96、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谁申请?
答: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97、排污单位承诺书主要承诺哪些内容?
答:(1)承诺真实合法。填报申请时,承诺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2)承诺按证排污。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承诺规范管理。规范运行、管理、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并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8、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是否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答: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99、排污单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100、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范围怎么确定?
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101、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102、台账记录保存期限是多长?
答:不少于三年。
103、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3)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104、季度和月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季度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105、年度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106、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了怎么办?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07、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安全辐射审批常见问题及解答
108、问: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从哪里下载?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必须从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打印才能保证申请表中填报内容与系统中一致,需要登录生态环境部主页,点击国家核安全局,最下方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按要求完成系统填写。安装打印控件后,点击打印即可。
109、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110、一般医院用的射线装置需要做什么环评?
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医院使用的射线装置一般为Ⅱ、Ⅲ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Ⅱ类射线装置需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表向我局申报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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