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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涂装公司未安装VOCs收集及治理设施,被按日连续计罚88万元
基本案情:某涂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镀和表面处理生产业务。2018年3月8日,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车间使用有机溶剂进行金属表面涂装作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现象,未设置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装置。
3月13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5月2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三车间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在使用有机溶剂进行金属表面涂装,仍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8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VOCs处理设施检查要点
排放VOCs的生产装置数量及配套治理设施是否与环评一致,是否采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
投料过程、输送、存储和生产过程等环节中VOCs的密闭收集情况;
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所涉及天然气、活性炭、吸收液等物料消耗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生产记录台帐、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废弃活性炭转移和处置台帐等,是否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核查该单位是否应纳入应急管控清单,是否应填报全省VOCs总量核算管理系统。
检查应取缔关闭的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和“低小散”企业是否做到“两断三清”;
检查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运行管理情况;
园区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并配合现场检查开展监督性监测,对照国家、地方标准,检查废气有组织排放达标排放情况。
通过监测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等,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
具备条件的,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