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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丨监管落实不到位 甘肃酒泉市化工企业生产废水渗坑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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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丨监管落实不到位 甘肃酒泉市化工企业生产废水渗坑排放

发布日期:2019-08-09 作者:转载 点击:

典型案例(2)丨监管落实不到位 甘肃酒泉市化工企业生产废水渗坑排放


2019年7月12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甘肃省开展第二轮督察工作。在下沉督察阶段,督察组对群众多次反映的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现场督察,发现该园区4家非法投入生产的化工企业均存在渗坑排放等恶劣环境问题。


一、基本情况


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成立于2007年,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2012年被甘肃省工信委确定为全省第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近两年,该园区承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一大批化工项目,截至督察时已落户化工企业22家,其中入驻的天亿化工有限公司、冠润科技有限公司、吉泰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染料中间体项目已建成并投产。2019年5月,当地群众向生态环境部投诉该园区化工企业渗坑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等严重环境问题,此次督察进驻后督察组也接到了同样的投诉举报。


二、主要问题


督察发现,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已经建成投运的4个染料中间体项目均存在批建不符,未落实“三同时”要求,非法生产、非法排污等严重环境问题,群众投诉属实。当地党委政府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差距,相关部门监管层层失守,致使涉事企业有恃无恐。


渗坑排污问题极为恶劣。自2017年4月起,天亿化工有限公司、冠润科技有限公司、吉泰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在批建不符和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偷排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天亿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渗坑排放生产废水约1万吨,并将受到污染土壤和污泥直接填埋在厂区内,排污区域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冠润科技有限公司将2000余吨废水倾倒在园区西南11公里的戈壁滩、小冲沟和废弃矿区内,形成4处超过5200平方米的渗坑;吉泰化工有限公司利用罐车将近2000吨废水偷排至厂区南侧1公里处,面积达13000多平方米;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同样将7.5万余吨生产废水偷排至戈壁滩上洼地,形成面积约4000平方米的渗坑。以上4家企业违法排污形成的7处渗坑总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


图1 吉泰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污点位


图2 吉泰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污点位


金塔县生态环境部门2年来对上述企业下发多个处罚决定和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但相关企业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吉泰化工有限公司甚至在生产车间被查封的情况下,通过风机缺口进入厂房继续违法生产和排污。


违法排污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甘肃省和酒泉市有关部门对企业废水池和渗坑等排污区域进行抽样监测,已完成11个水样和13个土样的监测工作。结果显示4家企业厂区内废水中COD、氨氮、挥发酚和色度等多项指标远超标准,上述四种污染物,天亿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分别最大超标233倍、261倍、86.8倍和319倍;冠润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分别最大超标134倍、335.7倍、19倍和159倍;吉泰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分别最大超标425倍、166倍、40.4倍和319倍;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最大超标461倍、75.7倍、211倍和39倍。监测结果触目惊心。


图3 冠润科技厂区内存放废水监测数据


图4  吉泰化工厂区内存放废水监测数据


经督察人员初步分析,非法排污对部分区域地下水已造成污染,完成的7处废水排放区域地下水调查评价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在709—2828mg/L之间;2个水样色度超标,最大超标倍数1.13倍;6个水样挥发酚超标,最大超标倍数42.05倍;2个水样氨氮超标,最大超标倍数68.6倍;7个水样氟化物超标,最大超标倍数26.53倍;3个水样砷超标,最大超标倍数18倍;7个水样溶解性总固体超标,最大超标倍数101.46倍。


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态度暧昧。原金塔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就发现上述企业违法生产和偷排行为,并启动处罚和移交程序,但由于当地党委、政府态度暧昧,司法行政没有有效衔接,导致处罚久拖不决,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018年11月13日,原金塔县环保局对吉泰化工有限公司、冠润科技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等未落实“三同时”要求违法生产问题均作出76万元的处罚决定,之前还对冠润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处以51.98万元罚款,并要求企业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但罚款迟迟没有缴纳,直到近期才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原县环保局将3家企业违法行为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建议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但公安机关退回吉泰化工有限公司和冠润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案卷,仅对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1名直接责任人实施了拘留。2019年5月16日,金塔县生态环境部门再次向公安机关移交吉泰化工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问题,直到这次督察进驻,当地公安机关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督察组下发督办通知后才对部分企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金塔县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向园区管委会、国家电网金塔供电公司、工业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发函,要求停止向4家违法企业供水供电,强化各部门相关环境保护责任,但所提要求均未得到落实。


三、原因分析


当地党委政府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不深入,贯彻不坚决。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特别是生态环保行政执法和公安司法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面对其他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不力的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企业拒缴罚款的情况,未及时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严重缺位,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不力,园区管委会、原安监局、工业信息化局不仅没有主动作为,而且收到生态环境部门建议要求后,仍不采取措施履行职责。县公安局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中,执法随意,标准不一,办案超越法定时限,履职不严,助长了环境违法企业的侥幸心理。


督察组下达督办单后,甘肃省委书记林铎、省长唐仁健高度重视,对该问题做出明确批示,要求严肃查处,坚决制止违规生产排污问题。酒泉市委、市政府连夜召开常委会深入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安排部署后续调查工作,并对金塔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追责问责。督察组将继续关注和调度后续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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