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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项全国性环保强化监督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召开||废水、废气常见违法行为汇总,请对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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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项全国性环保强化监督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召开||废水、废气常见违法行为汇总,请对照检查!

发布日期:2019-07-08作者:转载点击:

今日,一项全国性环保强化监督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召开||废水、废气常见违法行为汇总,请对照检查!


7月4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召开“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国家林草局副局长李春良出席并讲话。


李干杰指出,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是保留自然本底、保护濒危生物物种、筑牢国家生态屏障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工作,先后多次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机构改革任务的有力举措。要不断增强做好自然保护地监管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加大对涉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力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李干杰指出,在“绿盾2017”“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原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等七部门密切配合、周密部署、高效协调,在提高地方责任意识、摸清各类问题底数、推动问题查处整改、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法律不健全、监管能力薄弱等原因,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地方还存在政治站位不高、保护为发展让路、部门履职不到位、敷衍整改和假装整改等问题。


李干杰强调,要以坚决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坚定不移做好“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已有成果,全面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坚决遏制自然保护地遭受侵蚀破坏的状况。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重点对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保护地突出问题。要建立常态化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运用“五步法”,紧盯采石采砂、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聚焦问题的整改销号,彻底解决老问题,严防出现新问题。要按照“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有序推进工作开展。要督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细化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妥善处理与扶贫攻坚关系,抓紧开展生态修复,确保2019年年底四类聚焦问题整改率明显上升。要加强联合巡查,抓典型、抓关键少数,综合运用信息公开、约谈曝光等手段,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精准追责。实地监督检查中,务必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李春良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重点关注“绿盾2018”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聚焦拒不整改、整改走过场等顶风违纪行为。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违法违规问题按时保质保量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推进自然保护地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地监管技术水平。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主持会议并对“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说明。


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海警局相关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级生态环境、水利、农牧业(渔业)、林草、海警等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市县政府负责同志,所有国家级和部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管理机构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相关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近几年执法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4、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环保局提醒:这些废气常见违法行为:

废气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哦!!!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

  再如:喷漆、注塑、镀膜、酸洗、钝化、磷化、热塑封、热冲塑、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投料和灌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

  法律链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2.绝大多数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注意是绝大多数哦!!!

  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类物质的灌装口也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如果确实无法密闭怎么办呢?

  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是否对“无法密闭的活动”进行规定吧。

  原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第3款是有规定的,如造船: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所以,绝大多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密闭空间,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主关于“通风口”的问题是有很多困扰的。困扰来自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此,也谈下个人的想法吧:

(1) 小编完全赞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应该设置通风口。因为通风口的作用是换气,是保证生产区域的废气不至于聚集到一定浓度,而产生化学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问题。

(2) 小编认为:通风口的设置应当优化,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设置在屋顶上方。

  通风口应当是新风入口,设置时应当通过室内空气及所需考虑气体的比重进行优化,如“比空气重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应设置在屋顶,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设置在侧墙底部;“比空气轻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和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应反过来设施;对于成分比较复杂的废气的通风口设置,应通过有关资质部门的核算。

3.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这一条比较容易理解,顾名思义,超标是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标准比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有的是执行业标准,有的是执行国家标准,有的是执行地方标准。

  这里有个基本判断原则就是:执行严的标准就对啦。

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最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1) 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2) 废气处理设施是好的,也就是说可以运行起到废气处理效果的,但未开启。检查人员到了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如该添加药剂未添加,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常见的如,碱喷淋液的pH应该在9及以上的,但检查时发现pH曾中性;

(4) 设置废气直排的旁路设施的。何为旁路设施呢?就是在废气处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这根管子是绕过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主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这类应急主要是考虑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从环保负责的角度将,既然是考虑到应急情况,应是添置必要的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5) 伪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如: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详见《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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