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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在即||这份“避雷攻略”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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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在即||这份“避雷攻略”请收好!

发布日期:2019-06-18 作者:转载 点击:

环境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在即||这份“避雷攻略”请收好!

距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画上句号已经整整一个月。5月中旬,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工作全部完成,标志着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全部完成。最近一段时间,新一轮督察的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



根据新环保法,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能会面临被查封扣押排污设备或被按日连续处罚等等。因此提醒企业要加强企业环保管理,实现环保合法合规。

1、这种情况,可查封扣押排污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这种情况,企业要被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3、这种情况,要被停产乃至关闭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这种情况,要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5、这种情况,要被罚款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这种情况,悲剧了!罚款、拘留少不了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提醒企业,请对照自查,以下这些行为千万不能有!


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

  • 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污水;

  • 超标排放污水;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未正常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者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及排放船舶残油废油、违规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 餐饮趸船未配套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设施,或者未将产生的污水、垃圾集中收集上岸处置;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非应急情况下溢流或配套管网溢流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



企业应如何管理好废(污)水处理设施?


三、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检查点

1.检查污水处理站超越管是否有水外排

一般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口都设有超越管,用于进水水质异常或水量超过处理能力时才能开启超越管,同时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检查正常情况下是否有水外排。

对于企业污水处理站不能预留超越管,不管任何情况下全部废水必须进入污水处理站,如有超越管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存在偷排嫌疑。作为预留暗管进行处罚。

2.检查每个污水处理工段是否有非正常排水管,除了必要的排水管和污泥管外都不能设外排管,否则存在偷排嫌疑。  

3.检查各工段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停运、损坏,各工段是否有清水进入稀释污水浓度。

4.检查生化池污泥颜色、浓度、沉降比、溶解氧含量是否正常。

5.检查在线监控有关仪表数据是否符合逻辑。

四、污水处理厂检查

核查内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水量、水质(COD平均进出水浓度、月平均处理水量、累计处理水量)、污泥(污泥产量及处理量、污泥处置情况)、运行用电量、排放口及受纳水体情况、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情况。

核查形式: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包括核查运行报表和台帐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并对出水水质采样监测(监测项目COD)。

通过核查,初步核算出今年污水处理厂新增处理水量和新增COD削减量,并对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质疑。

1.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查阅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辅助说明材料。

(3)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4)检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a、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b、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30%的;

c、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


相关标签:环保督查,污水排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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