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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规范建设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协助开展的环保自主验收行为,近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对有关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了抽查。
检查发现:
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薄弱、过于依赖第三方“包办服务”,第三方环保技术单位协助验收服务质量差、不负责任,两者均未认真调查和对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报告等材料存在照搬环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
【插播:小编曾见过更多奇葩验收:未设脱氮工艺的废水站脱氮率98%、炉外喷液碱脱硝的脱硝效率70%、省级监测站请企业配合测出比空气中污染物还低的特征污染物废气等等】
5月28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约谈了自主验收存在问题的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单位总共11家单位。会议由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熊建辉主持,谢阳红总工程师、生态保护科以及项目所在辖区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生态保护科严肃指出了有关企业和第三方协助验收服务单位在环保自主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企业强调了环保验收的主体责任及违规验收的法律后果,并对协助验收服务质量较差的第三方服务单位提出批评。谢阳红总工程师告诫与会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环保自主验收必须实事求是,企业要按国家验收制度改革精神转变和提高自身主体责任意识,第三方服务单位协助验收更要做好指导服务,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
会议还要求相关企业针对存在问题限期落实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第三方服务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相关验收工作,严把质量控制关,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举一反三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与会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单位现场表态表示按要求尽快落实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将对本次抽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通报,今后会继续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实事求是开展环保自主验收,督促第三方服务单位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行业市场经营秩序。
延伸阅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