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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擅自焚烧危险废物,判罚25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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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擅自焚烧危险废物,判罚250余万!

发布日期:2019-05-28作者:转载点击:

注意!擅自焚烧危险废物,判罚250余万!


浙江检察网三门讯 5月中旬,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被告三门某皮革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50余万元。据悉,这是台州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门某皮革公司自2010年投入生产以来,为了节约成本,总经理郑某某等管理人员指使锅炉房员工将大量危险废物DMF精馏残渣倾倒在煤里面搅拌,通过锅炉焚烧的方式进行非法处置,焚烧的DMF精馏残渣数量至少在300吨以上。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非法处置DMF精馏残渣过程中,主要的大气环境损害包括两部分:一是与煤的混合搅拌阶段,搅拌混合过程中DMF精馏残渣可直接挥发进入大气环境,导致空气环境损害;二是焚烧阶段,焚烧会使产生的氮氧化物等直接排入大气环境中,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在251.163万元以上。


三门县院民行部门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副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分管副检察长带队走访县环保部门沟通环境损害结果的评估工作,最后促成由县环保部门委托评估。同时,走访省环科院专家,就评估报告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向专家咨询,并密切关注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度,与刑事案件承办人讨论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开庭分工内容,制定详细的开庭预案。


2018年11月2日,经过诉前公告程序,三门县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次庭审采用七人合议庭方式审理,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后,2019年4月29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门县某皮革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51.163万元并承担主要属性分析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近日该判决正式生效。被告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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