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发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发布!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今天,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01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拆除的。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经检测结果未超标的。
本规定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