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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获悉,4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以下简称《问责规定》),明确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云辉介绍,在《问责规定》中主要明确了8种量化问责的情形,包括:
同时,根据不同问责情形,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县、市、省直四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比如,未按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项,数量达到2个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3个的,对县(市、区)长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4个的,对县(市、区)委书记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
比如,在同一个设区的市,出现被问责的县(市、区)委书记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人数达到2人,则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副市长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3人的,则对设区的市市长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4人的,则对设区的市市委书记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主要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移交移送,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另外,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和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规定的应予容错纠错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